一、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职责
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职责如下:
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二、监理人应该履行哪些合同义务
监理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要有: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等。
三、监理人是什么
监理人是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监督机构,负责人为高级监理工程师。简单来讲,监理人就是替发包人管理项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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