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受害人身体权受侵害时,可以获得的赔偿主要有以下几项:
造成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及相关损失的费用的赔偿,这部分赔偿总的原则是以受害人实际支出为依据,采取实际赔偿的原则。这部分费用包括几个部分:
(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等。
(2)相关费用,与治疗密切相关的有关费用,具体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表现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
(一)身体权表现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二)身体权表现为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身体组织的构成部分不得转让,致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身体权并不包括对身体组织的支配权。但是,医学的发展推动了伦理观念的变化,也为身体权注入了新的内容。身体器官的移植、血液的有偿或者无偿奉献,都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方式。
(三)身体权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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