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原则及标准
时间:2023-07-11 09:34:03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商标构成的角度来看,恶意抢注包括:

1、申请注册多个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2、申请注册多个商标,与他人名称、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和装饰相同或相似;

3、围绕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

4、拆分组合他人商标或同音,形似替换,使用名人姓名的谐音。

从特定关系的角度来看,恶意抢注的行为包括: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

2、抢注人与在先用户有上一条所述行为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并知道其他商标的存在;

3、从注册后的行为来看,恶意抢注包括注册后高价出售、许可商标和恶意侵权诉讼。

商标恶意抢注情形有哪些

1、为商业的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的。只要涉及其中一种情形,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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