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不让孩子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强制执行探望权并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强制离婚不让孩子见面,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的特征
探望权有如下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全文4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