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钱给别人放高利贷的,该债务只有合理的本金及利息可以要回来,因为法律禁止高利贷,如果借贷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一、如何打击高利贷等不法行为
1、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2、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3、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引导与规范性建设,先行先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渠道、规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踪;并进一步向信贷征信系统登记转变,最后实施报告备案制。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秩序。
4、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5、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6、要加强预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资金来源与用途结构、借贷利率、借贷规模流量,并定期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同时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以准确研判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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