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车司机在行驶中,将横穿公路的行人撞倒,因害怕挨打而驾车逃离,并投案自首,随后又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月10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志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2月7日12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志驾驶豫R6W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7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南召县四棵树乡神仙崖村路段时,被告人李-志与正在横穿公路的四棵树乡神仙崖村村民田xx相撞,将田xx碰撞致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志害怕挨打,报警后驾车逃离现场,到南召县四棵树乡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南召县公安局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田xx死于创伤性休克。
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李-志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2万元整。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志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南召县法院法官说法:
针对该案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关键在于区分逃逸的目的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害怕挨打,打电话报警后,驾车逃离现场并到派出所自首。本案不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但李某这种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近年来,随着车辆增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停车救人,保护现场,立即报警是最明智的做法。
全文9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