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5-05 21:14:07 4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贷款专指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这是从建设性贷款向消费性贷款的转变,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调整,改变了长期以来重建设、轻消费的观念,有利于改变职工消费结构,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达到住宅市场供求平衡和优化结构的效果。

可实际操作运用中,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公积金缴交的职工是否真正享受到这一实惠,是否真正能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呢?为此笔者根据这几年所从事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真正成为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

1地域性的限制,许多政策措施执行有难度

1.由于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当地政府主管,受地域性限制,分别出台自己的规定,有些是与人民银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违背的,可商业银行为取得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配套资格,深知其不合规性,但又无能为力,如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较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归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2.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是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在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都存在“假个贷”的情况。由于资金管理中心人员的失误或者其它违规操作,有单位套取公积金贷款的情况,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贷款本息、担保费用等一切支出、风险由单位承担,实际是为该单位获得流动资金贷款;还有些个人通过“暗箱操作”,用已有的房产证抵押,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铺或其它用途等情况比比皆是,由于商业银行与资金管理中心地位的不平等,同时贷款风险由委托单位承担,商业银行明知违规,可照常执行。

3.由于信息系统或其它原因,客户有重复进行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情况。个别客户在没还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下,再次申请并获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因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等,变相地提高了客户的贷款金额,加大了风险。

2担保费用较高、手续烦琐,不能真正为客户着想

1.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费用较高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执行,实行优惠利率,目的是为更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者带来实惠,使大家在住房消费贷款中享受到一定的政策优惠。但事实上,由于大部分地方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方式,担保公司又是当地的住房资金(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属于垄断经营的地位,担保费率相对较高,担保费用无疑中又抵消了这种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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