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流程
时间:2023-04-04 08:30:15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等不能取保候审

一、信用卡诈骗取保候审如何处理?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

一、以下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最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对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

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a.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b.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c.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d.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保证金或保证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一)保证金

1、保证金的金额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2、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保证人

1、保证人的资格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四、取保候审的变更和解除

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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