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
针对此前修订草案对涉密人员管理所作的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应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一、侵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二)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二、人事证明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1、职工本人持身份证,至校人力资源服务中心507办公室进行申请登记;
2、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员查阅相关材料;
3、根据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注:
1、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如办理签证需开具人事证明,请持组织部出具的并由相关部门审批的《合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前来办理;
2、教职工临时因公出国(境),如办理签证需开具人事证明,请持由国际事务部出具的并由相关部门审批的《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校内审批表》、《合肥工业大学师生因公短期赴台校内申请表》前来办理
3、教职工(非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如办理签证需开具人事证明,请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网页下载的经相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前来办理;
4、如需开具各类人事证明,须本人到场。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到场的,代办人持身份证,并提供需开具证明者委托书(上附需开具证明者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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