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强拆是否违法。政府应该主动公开,否则可能会有猫腻
下面的文件有没有就是征地拆迁是否合法,下面的文件都是政府主动公开的文件!如果政府不主动公开以下与征地程序有关的文件,就提出了公开要求,但相关部门不重视或屡屡推诿,则将驳回征收人或应考虑是否办理征地程序是否合法。
(1)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
(2)征地通知书及履行征地预审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听证通知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的用地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批准与申请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转发的文件中写明变化后的情况);
(4)市、县政府报批时编制的“一书四图”(建设用地项目报送规范、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供地计划);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图”,即建设用地项目申报规范、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和土地征收计划);
(5)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也应当包括在内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实施方案向省人民政府公开审批;2。为什么征地拆迁“公共利益”是征地的基本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房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手续办理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1)被征收的土地或者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的。(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其他超过70公顷的土地。(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土地。
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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