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携办理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2.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申领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申请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采用CPU芯片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证的以下社会服务功能:
1.金融服务。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利用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行间汇款、支付业务。
2.公交服务。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电子政务。通过自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目变更、续期等功能的自我实现。
4.小额消费。通过加载电子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行小额消费。
5.电信充值服务。可绑定移-动、网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行充值,可以自动获得消费积分。
6.公共服务。持证人可以预订地铁、火车以及飞机航班票务。
7.门禁应用。通过加载门禁功能,可以有效识别小区居住人口。居住期满,自动阻断持证人在小区的出入。
8.企业一证通。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利用居住证对员工进行考勤登记、出入识别以及内部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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