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不构成犯罪怎么写?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三的委托,经广东*戈律师事务所委派,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法庭查明的事实,特提请贵法院注意被告人在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中无罪的具体情节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体系,被告人不是适格的犯罪主体。
作为一个必须遵守劳动法、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且其劳动权益都无书面劳动合同保障的劳动者,被告人不是一个安全生产法意义上对危险化学品具有独立资格并因此独自肩负法律责任的承运人,更不是一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能够对运输过程负全责因而具有独立人格的驾驶员。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而言固然高度危险,但是运载着危险化学品而且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货车对驾驶员的危险性要比行人大得多,所以被告人的危险处境与矿工无异,所以安全生产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所以被告人本来就是一个遭受了比工伤事故更严重待遇的无辜的受害者,但是被告人的权利不但没有得到任何法律的救济,反而要因此遭受牢狱之灾,法律依据何在?
其次,被告人不但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且有主动承担责任的心态和小心谨慎驾驶的主观意志。事实如下:
第一,案卷139页的《交通事故照片》、案卷第39页《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明确了,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是以40公里的时速在紧急制动,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见第022页倒数第6行、第7行)也表明了这一点,但谨慎有余被告人在的《询问笔录》(见第005页第10行、第11行)、3月2日的《讯问笔录(见第011页第2行、第3行)》却紧张过度的供述为50公里的时速,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追悔之意、主动揽责之心、小心翼翼之重、惴惴不安之深和诚惶诚恐之态。
第二,案卷139页、140页的《交通事故照片》明明显示,肇事小货车左后轮制动压印14米、右后轮制动拖印16.5米、右前轮制动拖印16米、左前轮制动压印0米,这说明涉案货车还是有制动性能的,被告人在事发当天出车前已经进行了例行检查的当庭供述是确实的。只是后来该车突然左前轮左后轮制动压印严重向右跑偏,才导致被告人仅仅向右避让开了钱七而对被害人躲让不及,以货车右前角灯、右后视镜碰撞被害人颅脑而造成惨剧。
第三,被告人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打110、120报警、极力劝阻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害人不利的私自移-动、错误施救的行为,在极力弥补事故造成伤害的后果。相反,被告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尤为明显;罪责自负、罚当其罪,不应将单位的责任推卸或延揽到被告人身上。
根据《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涉案货车制动性能不合格。但是交通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授权而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承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必须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再次,如果本案单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直接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所以本案首当其冲的是应该适用《安全生产法》,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安全的保障义务和保障措施、对驾驶员的要求和规制全盘转移到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乃至于相关监管部门。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李-四提供的《云南新蓝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送货单》,涉案货车承运的是质量为3200公斤、纯度达99.9%的无水乙醇,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中的编号为所列乙醇[无水](别名无水酒精),本案首先应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条例第五条对包括运输危险化学品在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各个具体的职能部门,分别规定了各监管单位应该履行的相应职责,第六条赋予了相应的监管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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