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如下:若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债务人不用偿还。有约定利息的,从其约定,但最高不得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为无效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民间借款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2)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高利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高利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如下:
1、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互助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流。虽然贷款人也从中谋取利益,但利息一般不高,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贷款人以牟取暴利为唯一目的。贷款人以贷款为商业行为,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标。通常利息异常高,远远超过银行利息;
2、规模不同,民间借贷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个人和单位,贷款次数较少。而且高利贷规模较大,通常是多次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发放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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