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行为犯吗
时间:2023-06-03 09:30:33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妨害公务罪是行为犯吗

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据此,除了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属于结果犯没有争议外,对于其他情形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存在着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妨害公务罪属于行为犯。周*鸾、张-军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认为“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的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以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要求后果。”李*平、朱*清、李-伟主编的《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第三卷)》也持相同意见。还有的人走的更远,认为妨害公务罪属于举动犯,一经着手立即既遂。主张妨害公务罪是结果犯的人,都认为刑法277条第4款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所以是结果犯(或者实害犯),因为前三款没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前三款就是行为犯。

道理有这么简单吗?下面我先举几个例子,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规定“致人死亡”,有人会认为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吗?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规定造成什么后果吗?有人主张故意伤害罪是行为犯吗?刑法第263条前段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没有规定后果,有人主张抢劫罪是行为犯吗?

之所以我国《刑法》大量规定了罪量因素,是因为我国在刑法之外还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在外国纳入“违警罪”的情况,为了给《治安管理处罚法》留出空间,《刑法》必须规定一些罪量因素,这也是中国特色,在发达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因此,不从刑法的规范目的和体系出发,看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罪量情节就认为是结果犯,凡是没有罪量情节就认为是行为犯,是行不通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是结果犯,以公务不能完成为标准。这种观点过于严苛,不利于维护公务的顺利进行,属于少数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是危险犯,但到底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日本通说,认为妨害公务罪是抽象危险犯,但也有主张是具体危险犯的。应当说,国家的存在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秩序为必要,如采抽象危险说,容易形成国家威权主义,严重限制了人民群众的自由。笔者认为,妨害公务罪应当是具体危险犯,既遂的标准应当是公务行为虽然能够完成但是受到了明显的阻碍或者导致公务执行失败。这样,既妥当地维护了公务活动顺利进行,又不致于对公民的自由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也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对妨害公务罪作出具体司法解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乱象丛生。但是公认的是,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以上四种情形,显示了抗税罪必须造成轻伤或者拒不缴纳税款的严重不利影响,因而属于具体危险犯。考虑到抗税罪的量刑明显重于妨害公务罪,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则,上述标准对于妨害公务罪具有参照作用,这符合刑法解释的体系要求。

在国外,犯罪既遂形态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其中危险犯又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国内流行的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的分类并不科学,其中存在交叉与重合的情况。实害犯相当于结果犯,国内学说中的危险犯实际是国外所讲的具体危险犯,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举动犯则属于抽象危险犯,如参加恐怖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行为犯与举动犯实际上是重合的。因此,应当以抽象危险犯(举动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的分类代替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分类。回到本文主题,妨害公务罪不属于举动犯(抽象危险犯),应属于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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