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1.家庭户口簿;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捡拾经过证明;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
7.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一、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上对收养作了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是:
(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该限制。
(七)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关系一定要公证吗
收养关系公证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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