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对价转让股权就是不给钱吗
时间:2023-06-20 21:55:24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本质上就是合同。法律中关于合同效力有效性的规定,直接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凡是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那么这些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从法律上判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方法是看这个合同有没有无效情形。

一、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件类型是什么?

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

2、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案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臼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首先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3、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4、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5、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起诉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权转让协议违约金有规定吗

是有的,如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里面的违约责任条款中一般会规定违约金。对于股权转让,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要给多少违约金,只规定了普遍违约金的上限,不只包括股权转让的违约金,也包括其他方面的违约金。但合同的违约金上限一般不高于受违约方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该条中同时规定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大多数的股权转让都是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确定相关事项的,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中会有诸如双方情况、权利义务的确定、转让股权的比例、转让股权的价格、股东会决议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虽然《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了合同在签订后立刻生效,但是要明确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权转让就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完成需要前往工商部门完成公司股东的变更后才算完成。由于股权转让是物权的转移,因而生效也是物权转移成功后,也就是股东身份得到转移后才算生效。

三、涉外股权纠纷有哪些?

涉外股权纠纷的问题:

(一)涉外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未经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未生效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

(四)涉外股权转让“优先权”中“同等条件”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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