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补充: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冒充注册商标:
(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二)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但被驳回或者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三)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或者申请注销被核准后,继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但在注册商标失效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
(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五)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六)组合使用两件以上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照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的;
(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进口商品,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且未声明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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