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的,高利贷的本金部分以及合理部分的利息仍然需要偿还。如果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借款人死亡本金部分以及合理部分的利息应当由其配偶偿还;如果借款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的,则本金部分以及合理部分的利息应当由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来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借款合同订立时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说不超过借款合同订立时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的利息是需要偿还的。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是否还要继续还债
债权人(债务人)死亡后,其债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来实现。在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在其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父债是否要子还
马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及3名子女分别继承了相关遗产。此后,马先生生前单位的负责人提出主张,要求马先生的家属偿还其生前所借7万余元,多次协商无果后,单位将对方告上法庭。
庭审中,马先生的家属表示,马先生生前从没向他们说过向单位借款的事,他们对这笔钱的用途、下落也毫不知情;另外,马*国借款纯属个人行为,与亲属没有任何关系,如今,马先生已经去世,他们不应该替死者偿还这笔债务。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马先生生前的借款事实,同时查明,马先生为单位办理各项工作花费了2万余元,以此判决,马先生家属连带清偿马先生生前所欠的5万余元债务。
本案中,假如儿子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对父亲遗留的债务是否也就不再承担
简单地说,法律对此并没有一概而论,咬定“父债子还”或者“父债子不还”都是一个谬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条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反之,则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二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偿还债务时,以遗产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子女没有义务偿还。本案中,假如李某的儿子明确表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对债务他就没有偿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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