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根据案件原来的审级不同而不同:已经生效的裁判,原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也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怎样的
1、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即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
2、必须由享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提出,即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3、提起再审的程序有三种情况:
①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可以自己审理,也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
三、行政诉讼再审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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