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与前女友同居时的共同财产
时间:2023-07-08 15:06:09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和前女友同居时的财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当事人和前女友同居时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无需分割,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确实存在共有财产的,双方可以对这一部分的财产达成约定,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分割,不能达成约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让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怎样分割网络虚拟财产

在当今互联网发达的时代,各类网络平台大举兴起,网民纷纷乐于其中,但是,由此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例如,离婚时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包括直播账号分割、游戏账号、游戏装备、Q币、网络店等平台账号的分割。

那么,离婚时这些虚拟财产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结合《民法典》中的规定:

可以说是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和其财产属性。

游戏账号、游戏装备、Q币、网络店铺等虚拟财产是人们在网络游戏或者利用网络创业过程中投入时间、精力、个人智力等得到的,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中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式。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存在于互联网上,需要通过身份认证等方式获得,所以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信息性、虚拟性等特点。

在离婚诉讼中,虚拟财产能否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律上的认定以及技术上的操作也会有一定的困难。

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是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时,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与一般财产属性相吻合,在一定条件下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

夫妻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自行进行分割,若双方协商不成提出分割虚拟财产的请求,也仅能对具有一般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且这一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能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具有一般财产性质的虚拟财产都能进行分割,例如一些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

这些虚拟财产虽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与传统财产相吻合的基本性质,但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财产所有权也不断的被延伸,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一部分。

在我们团队办理的离婚诉讼的案件中,也出现过要求分割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案件。

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等,以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认定和规制。

其次法律还应依据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等特征明确规定相应的评估、分割和处置等条款,使其真实价值和相应的权利人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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