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作了较为严格的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月日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详细列举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过去的要领外延相比,杂了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资源情报。在地方法规中,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将商业秘密概念的属概念界定为技术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海市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者5条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包括特定的原材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决窃、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商业秘密的获得及占有有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是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内在原因。占有了商业秘密,就是占有了市场,把握了生存与发展权。所以,竞争对手往往为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而不择手段。不仅影响了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实现,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对整个竞争秩序带来了破坏性的影响。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生。1999年北京金益康新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益康世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某些秘密事项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既是国家秘密,又可能是商业秘密,两者往往很难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难以区分并受到日益强有力的保护,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潮流。法国政府正在提倡经常爱国主义,要大公司加强对企业秘密的保护。在美国,也有多位参议员提议,要求制定法案对搞经济情报的公司进行制裁。可见,在世界经济发展到今日,商业秘密不仅对企业是至关重要的,甚至影响到某一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日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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