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一、物权人的返还原物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物权人的返还原物权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而不交付;
2、无权占有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3、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4、房地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5、占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二、对遗弃物先占合理吗?
一般遗弃物品的先占归属的前提是这个物品已经被物主抛弃,并且有抛弃的事实,才能有权利去先占。
因此能确定别人抛弃物品,才能去把物品先占。
对于遗弃物的认定: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
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单方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
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可能再为另一人所有。
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根本区别。
遗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所有人或对其有占有权的人的支配;
因此不能由拾得人、发现人凭借发现行为和拾得行为自动取得所有权。
三、拾得现金的法律责任
拾得遗失物现金的法律责任是: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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