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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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一审二审抗诉一样吗
一审抗诉和二审抗诉的区别主要是抗诉的程序不一样、抗诉的受理机关不一样、申请抗诉的期限不一样等。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二、检察院如何对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监督
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相关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
1、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同。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2、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6、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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