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如何正确认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时间:2023-03-06 16:13:02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淫秽物品与非淫秽物品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因此,制作、销售、传播这些物品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但对于某件物品是属于上述科学著作或者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属于淫秽物品,必须由权威部门作出专门鉴定。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以本罪定罪处罚:第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第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第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第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0000元以上的。

一、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3、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2条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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