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特殊收养的收养条件如下: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
2、公民或者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得受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3、继父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4、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不得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人的限制。
二、如何在孤儿院领养孩子
在孤儿院领养孩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
4、30岁以上。如果是没有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孩,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40岁以上。有配偶的人必须一起收养孩子。收养者只能收养一个孩子。由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有父母的弃婴儿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的限制。侨胞、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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