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差价款处理的规定
时间:2023-07-03 14:04:44 4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上述被拆迁人强制不差价。还需注意:

一,如果当事人选择以房换房的,需要补差价,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不需要补差价。

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车型不符车主讨回差价款

事件过程:

潜山县梅城镇王XX于2007年12月23日在安庆市英德利汽车城XX汽贸公司购买一辆东风标志206小轿车,价值68000元,付清车款后即提回。2008年1月17日,王XX将汽车合格证与购车协议对照后,发现购车协议订购车辆型号为:1.4运动板,DC7146A206:发动机型号:TU3AF。而购回车辆型号为DC7146B206,非运动板。经上网查询,两种车型价格有差距。他几次与经销商协调此事,但经销商以各种理由推诿,于是于2008年3月底向宜秀区工商分局杨桥工商所投诉。

杨桥工商所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认定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要求安庆市XX汽贸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结果:

经调解,XX汽贸公司退回两车型差价款人民币1000元,并补偿投诉人在此期间相关损失人民币1200百元,合计人民币2200百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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