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5日,黄先生向蒋先生借款500万元,签署了一份贷款协议,并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来,黄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七年徒刑,其中包括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向蒋借款500万元,蒋提交仲裁,黄认为“先处罚,后人民”。因此,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江向法院申请执行,,黄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裁决
[分析]
一些人认为司法解释对仲裁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限制性解释,仅限于“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而“人民面前的惩罚”规则仅适用于诉讼程序,对仲裁机构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仲裁案件中不存在程序违法性理论。笔者认为,小部分从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出发,大部分从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出发。由于现行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只能通过刑事追缴或责令返还赔偿金,而不能诉诸民事权利保护。因此,即使仲裁机构对此类争议作出裁决,也无法进入民事执行程序,仲裁机构无法接受此类仲裁申请。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如果认定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见,在刑事案件悬而未决之前,人民法院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依法追偿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刑事判决后,贷款只能收回或退还,但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追偿或者返还赔偿金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如果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提起另一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目前,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经修改,该规定已被完全废除。可以看出,如果在追偿或退款后无法弥补损失,则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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