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或同类法益)为标准进行概括的。类罪名下面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罪名。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关于本类罪的类罪名
1979年刑法:称为反革命罪
1997年刑法: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修改的原因:
1、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宜作为法律概念使用;
2、反革命罪需要具有反革命目的,而反革命目的在实践中不易认定;
3、反革命罪作为一个罪名与一国两制不相符合;
4、反革命罪这一名称不利于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也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5、反革命罪与刑法分则体系不协调。
《刑法》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全文4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