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居住满1年的居民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居住未满1年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办理居住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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