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并经设区的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正。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对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个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公民办理姓名变更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对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理由充分的当场受理。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和父母的结婚证;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姓名变更:
办理姓名变更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学校)或村(居)委会证明;
4.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因父母离异,需要变更姓名的,需提供原父母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居民身份证;
6.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其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7.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办理流程:
1.7周岁以下:申请人提交材料→派出所审核办理
2.7周岁以上:申请人提交材料→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理
咨询投诉电话:9600110或0632-3656285
出生日期更正:
办理出生日期更正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5.自2006年10月15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受理;
6.更正出生日期应从严审查,已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现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因弄虚作假更改出生日期,现再次要求变更的,一律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派出所审查→分局审核→市局审批→派出所办理
咨询投诉电话:9600110或0632-3656285
民族成份变更:
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4.变更人父或母的户籍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派出所审查→分局审核→市局审批→派出所办理
咨询投诉电话:9600110或0632-365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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