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判刑: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出售、运输、制造鸦片不足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足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规定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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