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一十八岁男孩路遇一个女孩(未满十八周岁),听别人说这个女孩作风不好,就故意去搭讪,但不知该女孩是儿童,就问女孩多少岁,女孩说是初中毕业,你猜多大。后该女孩自愿和男孩去了野外,男孩对女孩动手动脚,女孩也未明显反抗,后男孩脱女孩胸罩也没脱下去,女孩自己脱下去,男孩摸女孩胸部,并扣摸女孩下体生殖器官。全程无暴力威胁手段,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律师回复:
猥亵儿童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犯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
(2)犯罪的主体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人;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其目的是寻求性刺激和性满足。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加强对整个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我国《刑法》第237条除上述规定外,还规定猥亵14周岁至18周岁的女孩可按猥亵妇女罪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回复: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律师回复:
1、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这里应注意两点:
(1)本罪猥亵的对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女童和男童;
(2)本罪对猥亵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因此,无论用强制方法还是非强制方法猥亵儿童,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构成本罪。
2、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寻求性刺激的目的。但行为人的故意不能包括奸淫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区别主要有二:
(1)一是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则只能是妇女。如果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又猥亵儿童的,应当以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2)二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只有猥亵一种方式,且无强制方法限制,后者则包括猥亵和侮辱,且必须是以强制方法实施。
4、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具体讲,一般情况下,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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