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共犯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意图,也就是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他人正在实施赌博犯罪。这之间存在的联系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这并不会影响最终赌博罪的成立。换句话说,赌博罪的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又不仅仅局限于片面共犯,而对于在赌场中,组织赌博活动,但是不是开赌场、参与分红的员工,由于其帮助行为没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一般不以赌博共犯处理。
网络赌博共犯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网络赌博只要符合赌博罪的法定情形,一样构成赌博罪;因为网络赌博和普通的赌博罪,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甚至还更具隐秘性和危害性。,而且跨地域、链接便捷、操作简单、资金划拨迅速,很难像传统赌博一样做到人赃俱获,这给公安机关查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就赌博罪共犯怎么认定做出以下解释: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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