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取证。如寻找知情人作出证人证言,找到借款人的转账记录,找到借款人进出赌场的监控记录或者知情人,对于借款人的相应言行进行录音录像等。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证据都要合法取得。如果行为人采用非法方式取得证据,则无论证据证明力度如何都有可能被排除。
一、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对付
1、出具借条时,要求对方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最好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按印(最好附有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日期,如果是付利息的借款注明利息计算方式及还款期限,还可增加约定违约责任;
2、如果无借条等证明借款事实发生,借款人又否认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找见证人或知情人出面协调或出庭作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也可以在和对方接触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证明借款事实;
3、如果遇到借款人不知所踪,下落不明,应及时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法院受理后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如对方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判决将得不到立即执行。因此,要及时起诉,胜诉后再行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配合法院强制执行。
二、如何录音作为证据才有效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1、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3、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房产官司该如何寻找证据
房产官司按以下方式寻找证据:
1、尽量与对方协商,争取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实达成书面文件。比如对方承认欠款的证据,双方对发生事实的共同承认,一般都是有效的,因为是双方书面形成的;
2、通过私人录音取证。但不能采取监控、强迫等非法手段,否则是违法的。一般来说,双方协商时私下录音并不违法;
3、寻找知情证人作证。根据双方的交易,尽量联系知情人提供证人证言。当然,证人一般要求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证明力更强。如果一方的亲属作为对方有利的证据,很难被认可。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