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知疗法:通过影视、广播、图片、实物、讨论等多种传媒方式,让嗜酒者端正对酒的态度,正确认识舶酒的危害,从思想上坚持纠正饮酒的成瘾行为。社会上舆论干预和强制的行政手段,对戒酒有绝对的效果,但应提倡主动戒酒。
2、渐渐减量法:要有计划地戒酒,切忌一次戒掉,以免出现成瘾症状。
3、借助药物:由于饮酒是一种成瘾行为,需要相当努力才能把这种习惯的不良行为改正过来。有时候借助药物的帮助也是必要的,这样能够提高戒酒成功率。
4、反恶疗法:这是一种行为矫正方法。其目的是在饮酒时不但得不到欣快感觉,相反产生令人痛苦的体验,形成负性条件反射。常用药物配合。
5、辅助方法:为了达到纠正不良习惯的目的,常常结合生物反馈、系统脱敏等辅助方法,以获得满意效果,不过这需要心理医生的指导和帮助。
6、家庭治疗:舶酒往往给家庭带来不幸,但对其进行制约的最好环境也是家庭。因此,家庭成员应帮助患者,让其了解酒精中毒的危害,及树立起戒酒的决心和信心,并与患者签好协约,定时限量给予酒喝,循序渐进地戒除酒瘾。同时创造良好的家庭气氛,用亲情温情去解除患者的心理症结,使之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7、集体疗法:患者成立各种戒酒协会,进行自我教育及互相约束与帮助,达到戒酒目的。为了彻底戒掉饮酒习惯,最重要的是主观认识,只有认识明确才有坚定信念,方可纠正习惯性饮酒行为。
一、醉驾怎样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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