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3条恶意透支
时间:2023-03-15 08:32:59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欠款不构成犯罪。恶意透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才会构成犯罪。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一、信用卡贷款诈骗罪如何判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刑法典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时,使得两种本无关系的犯罪行为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联系。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而贷款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信用证诈骗罪发生在信用证业务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过程中。使用手段上,信用证诈骗罪采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等方法;而贷款诈骗罪则采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主体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4)对象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较为广泛,既可以是信用证下的款项包括银行所贷资金,也可以是开证申请人的贷款等;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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