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招募注册商标加入
时间:2023-05-07 11:23:44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不能通过商标来判断,因为申请商标需要一些时间。该公司也可能没有注册商标。主要是基于品牌背景。这一点必须明确。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将其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的专有权来保护商标注册人,或者许可他人有偿使用

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8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审查过程中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申请人未作说明或者修改的,不影响商标局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的审查决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核准发布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适用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决定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方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复审,必须根据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办理的其他案件的结果,确定涉及的在先权利的,可以中止复审。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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