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用房拆迁按居住补偿是否合理?不合理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明确规定:征地前,要及时公告,征求意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解决,不得强制征地。但是,拆迁方没有征求刘先生的意见,直接做出了补偿价。而且,刘先生主动协商时,也采取了否定的态度,没有及时解决赔偿问题。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办理手续,产权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各地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及其类似房地产具有经济效益的,采用收益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上述文件虽然是对城镇住房的具体规定,但拆迁精神同样适用于农村住房。
从以上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拆除立面房屋,可以补偿实际经营损失,立面房屋本身可以参照周边类似立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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