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抢劫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抢劫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构成抢劫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外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财物数额满八千元后,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9)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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