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冀劳[1999]2号
各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来,我省城镇私营、个体经济发展迅速。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不仅增强了我省的经济实力,而且也为容纳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保险法制不健全和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管理分散等原因,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这种状况,不利于私营、个体经济的巩固、发展,也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解除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要覆盖包括城镇私营、个体在内的所有职工、从业人员和各级劳动、经贸委、工商行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商定,拟结合工商对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做好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在年检验照期间开设养老保险窗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当地工商部门结合年检验照对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核查,摸清应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的底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
二、在工商年检验照时,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专门设立办理养老保险窗口,抽调熟悉养老保险工作的人员,实行一条龙服务。经核查对城镇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在办理年检、验照手续的同时,在养老保险窗口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登记和收费手续,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配合下,做好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主)和广大个体劳动者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意义有较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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