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不起,不是一定要坐牢的,具体要看赔偿的数额。只有在肇事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届时就可能会坐牢。如果事故结果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程度,是不需要坐牢的;如果对方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赔偿,你现在赔偿不起,只要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你以后只要具有赔偿的条件,法院都会要求你赔偿的;但会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银行信用受到影响,如果有能力,但转移隐匿财产,让自己看上去无力,则属于妨碍执行,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交通事故肇事者无力赔偿
幼儿小倩在某市幼儿园就读,该园对部分家庭住址较远的幼儿采取定点包接包送的方式。一天放学后,幼儿园将小倩送到定点接送处——小倩住处附近的公路时,因交通堵塞比约定的时间迟到了约20分钟,恰遇小倩的家长在约定的时间未接到小倩而去方便,跟车的阿姨遂放小倩随其他小朋友下车。小倩下车后横过公路回家时被小伟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小倩的家长将小伟和幼儿园一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因车祸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倩的实际经济损失为17000元。根据交警作出的责任划分,判决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小伟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负次要责任的小倩,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2500元;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和监护的义务。原告放学后,幼儿园用班车将其送到定点接送处,应视为幼儿园对原告教育、管理和监护区域的延伸。原告在家长未来时,下车后自己横穿公路,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500元。判决后,小伟实际给付1400元,余额10600元确已无力给付。那么,谁来为小伟无力负担的赔偿额买单?我们认为,本案中,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但关于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认定却是错误的。幼儿园应为小伟无力承担的赔偿额买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何为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两者可能一致,如经营者或行为人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情形,经营者或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但许多情形下,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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