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红个税的计算
时间:2023-03-01 15:43:00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一般来说,来源于企业利润的分红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比较常见的股东按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叫红利。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之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向劳动者进行分配,叫劳动分红。劳动分红形式上类似于奖金,但是与奖金有着本质的差别,奖金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超额劳动的报酬,在企业的成本中体现,而劳动分红是源于劳动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劳动者群体为对象,在企业的利润中进行分配。纳税人针对分红性质不同应该注意以下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一、红利所得有差额计税的特殊情形

1、通常情况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时也有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计税的特殊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红利所得还有减免税的特殊情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5〕102号文件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2、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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