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公司成立后,股东在公司成立前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补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缴本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章程等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其次,股东出资不足如何处理是一项法律义务。虽然股东资格与出资额之间不是一对一的关系,即未出资甚至未出资的股东仍然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经营、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以及公司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债权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当部分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往往会采取多种救济措施。具体措施:
1一旦采用这种办法,没有出资的股东将被除名,丧失资格。通过这种直接方式,未出资的股东将被除名,丧失股东资格。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会直接降低公司财产规模,降低公司偿债能力。这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资本削减程序进行。必须偿还现有债务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这个过程比较复杂以其他股东代替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继续存在,股权状况良好。同时,补缴出资的股东有权向股东追偿。追缴失败或者股东无力清偿的,代缴出资的股东有权继续追缴或者直接取得股权抵缴出资。如果替代股东选择取得股权冲减出资,未出资的股东将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上述措施均为公司出现问题、公司需要吸收新股东时采取的被动措施,但由于出资不足,股东无法脱身。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投资不足,股东虽然不享有分红权,但有表决权。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增资或者减资是特别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出资不足,股东占多数,公司将无法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导致公司不能进行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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