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书显示,王卫书首先对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崔靖祥殴打,其他被告人亦进行殴打和围攻,属于共同犯罪。王卫书在围攻崔靖祥的过程中,突然持刀刺扎崔靖祥身体要害部位,且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放任崔靖祥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法院查明,张彦清在盗窃项链犯罪中的分工是驾车接送同伙,应以共同盗窃犯罪论处。张彦清驾车接应王卫书等人后,明知王卫书实施了持刀刺扎他人的行为,仍驾车帮助逃匿,应当单独评价为窝藏行为。
3、被告人张彦武、耿伟东、张来齐、孙国江与王卫书之间无杀人犯意上的联络,且事后四被告人对王卫书刺扎崔靖祥持反对态度。因此,王卫书杀人行为超出其他四被告人共同犯罪故意,属于实行过限。张彦武、耿伟东、张来齐、孙国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喝止小偷被刺宣判案中的受害人构成见义勇为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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