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强制要求验资,出资改为认缴制后,各股东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不再强制验资。各股东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
一、新的公司法有什么变化吗
新的《公司法》发生了下列变化:
1、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旧《公司法》,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现行《公司法》,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2、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旧《公司法》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现行《公司法》,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实缴变认缴。
4、不再出示验资证明。旧《公司法》,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现行《公司法》取消此规定。
二、营业执照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为注册资本,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公司在成立之初需要做各种各样的准备工作,其中就包括了各股东对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注册资金的多少决定着公司对风险以及债务的承受能力,我国公司法对注册资金的金额及认缴方式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三、股东不是公司的法人有什么责任
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人应该承担责任有哪些呢总体来说,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如下责任:一、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这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三、遵守公司章程;四、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五、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的认缴额进行出资以外,还需对出资额进行追加。出资额低于公司评定额的股东需要进行填补出资的义务;六、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七、其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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