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处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清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负个人责任,自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三年的,持应当领取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以无证经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不同,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也不同。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可以概括为:(1)虚假登记。即利用各种虚假证件(包括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这是几乎所有类型吊销营业执照的常见原因。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以虚假登记或者欺骗手段取得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无故不开业、无故不关闭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都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开业的,或者自设立之日起连续六个月以上自行停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规定的除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作为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
(3)不申请注销。也就是说,企业破产、解散,清算后不注销登记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作此规定外,其他企业登记规定允许以此为理由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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