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牺牲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给船舶或船用物料造成的损失。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扑灭船上火灾
船舶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必须采取喷水、灌水灭火或者使失火船舶搁浅等灭火措施。该措施必然导致船舶遭受损失,这一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2、切除残损物
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上的某部分已经损坏,但未离船,为了共同安全对这些残损部分的切除。如遭遇海难已损坏的舷墙、桅杆等残损物或其他部位的破损物,若原封不动地放置在原处,有可能威胁航行安全,切除残损物是为了航行的安全。切除这种已经损坏的残损物不作为共同海损处理,即使残损物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是,因切除残损物所造成货物的损失或船舶的进一步破损,以及切除残损物引起的费用是共同海损。
3、有意搁浅
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船长有意将船舶驶往比较安全的浅滩而使之搁浅的措施。因有意搁浅给船舶或货物造成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4、船机的损失
在船舶搁浅并有危险的情况下,如经证明的确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机器、锅炉冒受损坏的危险而设法起浮船舶,由此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应列入共同海损。但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器和锅炉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二)货物牺牲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船上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主要有以下情况:
1、抛弃货物
在船货遭遇共同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将货物部分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载重量。抛货原是共同海损中最重要、最典型的一种措施,此种情况在现代海运中已不多见,但鉴于海上情况的复杂性,仍有保留的必要。被抛弃货物如在甲板上,只要符合航运习惯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如生铁、木材等均应列入共同海损。未经申报或谎报的货物被抛弃,不能列入共同海损,但这些货物获救时,应分摊共同海损。
2、货物的湿损
船舶遭遇意外事故后,在抢救船舶和货物过程中,货物被涌入或渗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或在灭火过程中未被火烧的货物受到水湿而引起的损失等,均属共同海损牺牲。
(三)运费牺牲
运费是船方的收入,当运费是"到付"运费,也称待收运费或有风险的运费时,如果货物途中受到牺牲不能运到目的港,船方应收的运费也随之牺牲。如牺牲的货物被认作共同海损时,运费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全文9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