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处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罪以外的其他罪的,教唆者是间接正犯,即上述未成年人犯的罪由教唆者承担,不构成犯罪或者共同犯罪。因此,指使未成年人盗窃由教唆犯承担责任,未成年人不构成盗窃。
男子教唆未成年人盗窃
2021年3月,启东市区、乡镇先后有多家便利店失窃,香烟、现金等不翼而飞。警方经过调查,抓获了一名未成年作案人,根据供述顺藤摸瓜抓获其余三名作案人员,厘清了案件事实。现年只有27岁的王轩平日游手好闲,因为手头资金紧张,便萌生教唆未成年人前往便利店盗窃的想法。小孩子偷东西被抓了也没事,我又不进去偷,没有证据证明是我偷的,即使被警察抓了我不承认,警察拿我也没办法。有了这一念头后,王轩便教唆两名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前往便利店盗窃,由他和另一名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销赃,最终赃款由王轩分配。
经王轩的教唆和事先的踩点,两名未成年人摩拳擦掌地准备着夜间的盗窃计划。当天凌晨,两名少年共同前往镇上的便利店,将卷帘门撬开进行盗窃,事后将赃物交给前来接应的王轩。在第一次作案得手后,王轩又教唆他们进行了两次踩点盗窃行为,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
案发后,为了掩瞒犯罪事实,王轩还让三名未成年人将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删除,威胁他们不要将其供述。在被抓获归案后,尽管王轩一口否认犯罪事实,但他无法证明与其余三人频繁转账记录的原因以及身边存放的大量现金的来源。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心存侥幸的王轩看到摆在面前的证据,终于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场认罪认罚。
据检察官介绍,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的王轩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被认定为主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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