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债务中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方式是需要提供证据,如钱用于孩子的教育支出、用于购买生活用品、购买房屋、装修房屋等。应认定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等。
不是夫妻债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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