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对象有哪些?
时间:2023-07-24 16:04:53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期徒刑适用对象: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等。

拘役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妨害国家安全罪、妨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害性不大的犯罪。

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

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如果是公职人员犯罪的,此时不仅仅需要受到刑事法律法规的制裁,还要受到《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处分,一般来说,公职人员犯罪之后,人民法院要对其定罪量刑,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内部也要根据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来对其予以处分。

《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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